橘智橘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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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Part1——自由及必然性

从唯一实体到必然秩序,本文梳理斯宾诺莎如何取消偶然、重写自由,并在一个没有超越性裂缝的世界中重新安置人的行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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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上一篇内容中,我们已经初步走完了《伦理学》Part 1 中关于唯一实体与上帝的命题推出过程。顺着这些定义、公理与命题,我们不仅看到了斯宾诺莎如何理解世界,也看到了他试图如何在存在分裂、因果断裂与解释悬置的困境中,重新建立一个统一的哲学体系。


从上一篇我们主要了解了“世界在本体论上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要处理的,就是“世界如何运行”。也就是说,在唯一实体的基础上,斯宾诺莎如何理解因果、必然性,以及自由。


这将是《伦理学》Part 1 的最重要的一篇,后续的Part1收尾篇,我将不在论证命题与推论,而就目前斯宾诺莎的世界观展开讨论。我无法事无巨细地带你走完斯宾诺莎所有的推论与隐含观点,但我会尽可能抓住其中最关键的结构。因为在我看来,Part 1 最重要的不只是唯一实体的建立,而是:在一个处处由必然性贯穿的体系中,自由究竟如何被理解。


这也是本篇最重要的问题。自由如何在斯宾诺莎的决定论中展开?他是否只是重新定义了“自由”,还是说,他确实试图在严格的必然性中,重新安置人的行为、意志与伦理位置。IEP(Internet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通常将斯宾诺莎视为坚决的决定论者,也是对通俗自由意志最明确的反对者之一。但真正重要的问题并不只是他反对了什么,而是:他如何在一个没有偶然、没有任意意志的位置上,重新谈论自由。


这里也需要先说明一点:斯宾诺莎的决定论,并不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机械决定论,而是一种更深层的结构性决定论。他反对通俗意义上的自由意志,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否定人的自由本身。相反,在我看来,这更像是对自由的一次重新界定:自由不再意味着脱离因果与结构,而是在理解必然的过程中,获得一种更真实的主动性。


接下来,我们依旧会从定义、公理、命题与推论出发,继续梳理《伦理学》Part 1 后半部分的关键结构:斯宾诺莎如何建立反偶然性的决定论,如何以内在因果性否定超越性的创造论,如何通过反目的论重估善恶与价值,以及自由又如何在必然性的结构中得到展开。


必然性如何锁死“非任意性”

这里我们将命题17—19(Prop. 17–19)放在一起理解。它们之间的连续关系,可以协助我们理解斯宾诺莎如何通过自己的系统,奠定一个非超越性创造的“上帝”概念,也正是我们在上文中提到的“泛神论”。首先,我们先分别理解这几个命题。


命题17(Prop. 17):上帝仅由自身本性之必然性而行动。

首先,这里需要阐明一下“行动”的概念。在斯宾诺莎的理解中,行动并非是经过思考之后才发生的行为,而是某物依据其本性所必然产生的结果。从上一篇我们已经推出的命题15(凡存在者,皆在上帝之中;没有上帝,任何东西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设想)以及命题16(从上帝本质的必然性中,必然推出无限多的东西,并且以无限多的方式推出)结合来看,我们可以了解到:上帝是唯一的实体,而一切存在者皆在上帝之中。既然如此,世界上就不存在另一种可以独立于上帝、并进一步迫使上帝行动的存在者。与此同时,根据命题16,上帝的“行动”只能理解为其本性自身的必然推出与自然生产。由此我们便可以理解,为什么斯宾诺莎说:上帝仅由自身本性之必然性而行动。

在命题十七中还有一个第二推论。当上帝仅由自身本性而行动,再结合斯宾诺莎对于自由的定义(Def. 7):某物被称为自由,当且仅当它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并且仅由自身所决定而行动。我们便会发现,上帝是自由的;而这种自由之所以成立,也正建立在其自因、自足的存在结构之上。


命题18(Prop. 18):上帝是万物的内在因,而非外在因。

通过命题15,我们已经了解到,一切存在者都在上帝之中。这些存在者对应于我们的世界,便是各种各样的“样式”,比如个体的人、桌椅板凳、火焰、水等等。样式的存在与理解都依赖于上帝,这一点是依据样式、属性的定义以及唯一实体的相关命题推论所得出的。样式并不是脱离实体而独立存在的东西,而是实体在属性之下的具体表现方式。再结合命题17可以理解到,这些样式并非由某种外力加诸于上帝而生成,而是基于上帝本性的自然产生。正因为样式作为存在者的生成原因并不在上帝之外,而是在上帝之内自然地产生,并且始终不脱离于上帝,所以斯宾诺莎称上帝为“内在因”。与之相对,“外在因”则是指原因与结果彼此分离,例如一个木匠做出了一张桌子;当桌子完成之后,它便作为独立物品而与木匠相分离,其原因与结果彼此外在。命题18在概念上彻底改写了长久以来的创世神理解:神并非超脱于世界之外,以自我意志创造世界并与世界分离。


命题19(Prop. 19):上帝,或者说上帝的一切属性,都是永恒的。

这一命题的推出结合了定义八(Def. 8)以及命题十一(Prop. 11)。首先,依据命题十一(上帝,即绝对无限实体,必然存在)的推论过程,我们已经知道,上帝的必然存在是从实体的定义以及命题七中得到的。再根据永恒的定义(Def. 8):存在本身,只要它被理解为必然地从某物的定义中推出,便是永恒的。这样一来,上帝的存在既然正是从其定义中必然推出,那么命题19也就可以成立。这里斯宾诺莎重新界定了“永恒”的概念:它并不是日常语境中那种在时间中长久持续的概念,而是一种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必然性。


当我们结合这三个命题再去理解斯宾诺莎的世界观时,你会发现,这在当时是一种极为震撼的理论。因为这里被改变的,并不只是“上帝”的某个定义,而是整个传统神学理解世界的结构。


首先,命题17真正奠定的是“非任意性”。上帝仅由自身本性之必然性而行动,这意味着世界并不是上帝经过权衡后所选择的结果,而是其本性自身必然展开的结果。这里的关键并不只是“必然”,而是“非任意”:上帝并不面对多个可能世界,再以意志决定其中之一;相反,正因为上帝是自由的,所以它不可能像人格主体那样任意选择。斯宾诺莎在这里实际上重新定义了自由:自由不是可以不同,而是只能由自身本性而定。也正因此,世界不是被决定而创造,而是必然地从上帝之中推出或产生。


其次,命题18进一步取消了超越性创造的结构。若上帝是万物的内在因,而非外在因,那么上帝与世界之间便不再是造物主与被造物彼此分离的关系。传统创世观念预设的是:神位于世界之外,以意志创造世界,并且作为外因支配世界;而在斯宾诺莎这里,一切存在者都在上帝之中,样式也只是上帝之下的具体展开。于是,世界不再是某个外在主体制造出来的对象,而是实体自身秩序中的内在生成。这里想要否定的,不只是“外在因”这个概念,而是整套世界与神是单向因果分离的概念框架。


最后,命题19则进一步防止我们将上帝重新理解为一个“在时间中先于世界而存在”的最高存在者。上帝是永恒的,并不是说它在时间中无限长久地持续,而是说它的存在乃是从定义本身即可把握的必然存在。因此,上帝并不是先于世界而存在于某个时间开端之前,再将世界创造出来;相反,上帝根本不以时间性的方式存在,而是作为万物存在与被理解的永恒根据。世界中的时间性存在,只是这一永恒实体之下的样式展开。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斯宾诺莎所谓的“上帝”,已经不再是一个凭借意志创造世界、并作为外在主宰支配世界的超越者。它是唯一实体,是万物的内在因,也是永恒的存在根据。所谓“泛神论”,在这里也并非“世界就是上帝”这样一种简单的描述,而是反应了:除上帝这一唯一实体之外,不存在任何独立自足的存在根基;万物皆在上帝之中,并且不脱离于上帝而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斯宾诺莎通过必然性彻底否定了任意性,通过内在因取消了超越性创造及超越性的概念神,也由此奠定了一种非人格神、非外在主宰的世界理解。


一切都被决定

如果说命题17—19所完成的是对“上帝”概念的重构,那么命题20—29则进一步将这种重构推进到整个世界的存在秩序之中。也就是说,斯宾诺莎并不满足于说明上帝并非凭借任意意志而行动,他还要继续说明:一切存在者之所以存在、之所以如此存在、之所以如此行动,也都并非出于偶然,而是处于必然的决定链条之中。


命题20(Prop. 20):上帝的存在与本质是同一的。

这一命题的重要性在于,它进一步巩固了前面我们已经得到的结论:上帝并不是一种先有本质、后获得存在的东西。对于有限事物而言,本质与存在往往是可以区分的,一个东西可以被定义,却未必现实存在;但在上帝这里并非如此。上帝作为绝对无限实体,其存在并不是附加于本质之外的某种状态,而是其本质本身就包含存在。这样一来,我们便不能再将上帝理解为一个“本来可以不存在、后来存在起来”的对象,而必须理解为一种其所是即其存在的根本存在者。这里实际上进一步加固了前面对于永恒的理解:上帝之所以永恒,不只是因为它一直存在,而是因为其本质本身就不能与存在分离。


命题21(Prop. 21):凡从上帝某一属性的绝对本性中推出的一切,都必然通过同一属性而是永恒且无限的。


命题22(Prop. 22):凡从上帝某一属性推出的东西,只要该属性是被一种通过同一属性必然且无限存在的样式所规定,那么由此推出的东西,也必然且无限地存在。


命题23(Prop. 23):一切必然且无限存在的样式,都必定是从上帝某一属性的绝对本性中推出,或者是从被一种必然且无限存在的样式所规定的某一属性中推出。


以上三个命题在本文中仅作综合简述,不作逐条细密展开。其基本思路,是承接命题16“从上帝本质的必然性中,必然推出无限多的东西,并且以无限多的方式推出”这一总原则,再结合命题19关于上帝及其属性之永恒性的结论,以及相关定义中对属性、样式与永恒的界定,逐步确立无限样式的两种推出方式,并在命题23中完成对21与22的概括。


命题21—23所处理的,则是从上帝属性中所推出之物的必然性。这里斯宾诺莎区分了直接由上帝属性的绝对本性所推出的东西,以及经由这些必然结果进一步推出的东西。但无论这种推出是直接还是间接,其核心都在于说明:凡是从上帝的属性中推出的事物,都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 也就是说,一旦我们承认上帝是唯一实体,并承认一切都在上帝之中,那么事物的存在就不再能够被理解为偶然。相反,存在的秩序本身就是从实体之中所展开的秩序。因此,世界并非是随机产物的合集,而是在必然展开的秩序结构。


命题24(Prop. 24):由上帝所产生的事物之本质,并不包含存在。


依据自因(Def. 1)与实体(Def. 3),自因者意味着其本质包含存在,因而必然存在;实体则意味着其存在与概念都不依赖他物,具有自足性。在《伦理学》的体系中,凡严格意义上同时满足这种必然性与自足性的,只能是实体。

这一命题看上去似乎与前文相反,但恰恰构成了一个重要区分。上帝的本质包含存在,但样式的本质并不包含存在。也就是说,有限事物并不是凭借自身本质而存在,它们不能仅仅依靠自己就被理解为必然存在。它们之所以存在,只能通过上帝,或者说,只能通过实体的秩序来得到说明。这个区分极为重要,因为它表明:真正自足的只有实体,而有限事物永远处于被决定、被依赖的地位。 这也意味着,世界中的个别存在者并不具有独立的本体论根基,它们既不能凭自身存在,也不能凭自身解释自身。这里或许有些抽象,但可以做这么一个思想实验,设想这个世界上如果只存在你,那么会诞生语言么?能够赋予意义么?正如冷热的概念是来源于差异的对比。当失去一切外在条件的时候,面对可能只有虚无。


命题25(Prop. 25):上帝不仅是事物存在的因,也是事物本质的因。


当结合命题24、15与16来看,这一命题的逻辑就比较清楚了。依照命题15(一切都在上帝之中,任何事物都不能脱离上帝而存在或被理解);依照命题16(一切都由上帝的本性必然推出);而命题24则表明,推出事物(样式)的本质并不包含存在,它们并不是自因的,因而不能凭自身成立。既然具体事物作为样式,既不能脱离上帝而存在,也不能凭自身获得其成立根据,那么它不仅在存在上依赖上帝,在其本质规定上同样依赖上帝。样式总是作为上帝属性之下的样式而被理解,因此其本质不能脱离属性,而属性又正是上帝本质的表达。由此,便可以得到命题25:上帝不仅是事物存在的因,也是事物本质的因。


命题25将决定性奠定,如果上帝只是事物存在的因,那么我们或许还可以设想:某些事物虽然依赖上帝而存在,但其“是什么”仍可以保有某种独立性。然而斯宾诺莎在这里明确指出,上帝不仅决定事物存在与否,也决定事物之所是。换言之,事物并不是先有一个自身固定的本质,然后再被上帝赋予存在;相反,连其本质本身也处于上帝的因果秩序之中。这样一来,决定论便不再只是针对“存在事实”的决定,而是深入到了“本质结构”的决定。世界中的事物,不仅存在被决定,而连本质也同样被决定。


命题26(Prop. 26):凡被决定去产生某种结果之物,必然是被上帝如此决定的;凡未被上帝决定者,便不能自我决定。


依照命题15、16与25,样式不能脱离上帝而存在,也不能脱离上帝而获得其本质规定,那么它能够行动、能够产生某种结果的规定性,同样不能来自它自身。也就是说,样式不是自因者,也不是自足者,它不能自己赋予自己行动的根据。所以,样式所处的现实秩序及其产生结果的能力,都只能因为它已处于上帝本性的必然展开之中,而不可能由其自身独立奠基。反过来说,若没有必然展开,它也不可能凭自身成为某种状态或者成为因果链条中的元素。

这一命题开始将因果链条明确化。任何一个事物只要产生某种结果,它之所以如此行动,并不是因为它自身拥有一种脱离整体秩序的独立发动能力,而是因为它已经处于某种被决定的位置之中。这里斯宾诺莎要排除的,正是有限事物能够自行开启因果链条的想法。因为如果某物真能脱离上帝而自我决定,那么它就会具有某种独立于实体的自足性,这显然与前面的命题冲突。因此,每一个有限事物的行为,都需要在秩序展开的必然性框架中去理解


命题27(Prop. 27):一个被上帝决定去产生某种作用的事物,不能使自己变得不被决定。


这一命题是对命题26的进一步紧固。既然样式的行动根据不在自身,而在上帝及其所展开的必然秩序之中,那么它就不能凭自身抵抗这种必然,也不能凭自身赋予自己这种必然。若一个事物已经被秩序决定去产生某种结果,那么它不能再把自己变成“不被秩序者”;若一个事物尚未被秩序决定,它也不能自己成为“被秩序者”。否则,它就等于拥有某种能够自我奠基的能力,而这显然与前文关于上帝是唯一自因者、有限样式不能自足的结论相矛盾。


到这里,斯宾诺莎把决定论推进到了世界的内部秩序之中。有限事物并不是孤立地行动,也不是凭空地开启因果链条。它的一切行动,都只能在既有的秩序关系中被理解。这里的重点并不只是“万物彼此关系”,而是:每一个具体事物都处在被秩序决定的位置之上,没有任何一个有限存在者能够成为绝对的起点。若进一步展开这一点,就会进入后面关于有限样式彼此规定的论述:有限者之间固然相互作用,但没有任何一个有限者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一因。也因此,每一个有限事物的行动,都需要在秩序展开的必然性框架中去理解。


命题28(Prop. 28):任何单一的、有限的存在者,若要存在并行动,都必须被另一有限之物决定,而后者同样又需被另一有限之物决定,如此继续下去。

这一命题是在命题26、27的基础上,把因果链条推进到有限样式的层面。既然有限事物不是自因者,那么它就不能凭自身存在,也不能凭自身行动。它若存在并产生结果,必然是被另一原因所规定。而有限事物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直接跳回“绝对本性”那一层,而是表现为有限样式之间彼此规定、彼此连接的链条。也就是说,某个具体事物之所以存在、行动,不是孤立发生的,而是要由另一个同样有限、同样被规定的事物来说明;而那个事物本身也同样不是自足的,因此还需要另一原因,如此不断延续下去。于是,有限样式世界呈现出的,正是一种无穷展开的因果结构。


在命题28中,斯宾诺莎所表明的是:有限样式的存在与行动,并不是它自身可以独立承担的事情。有限存在者总是在他物规定之下存在,并在他物规定之下行动。于是,我们通常以为某个事物“自己就是这样”的看法,在斯宾诺莎这里便失去了成立依据。因为一个有限物并不能仅由自身得到解释,它总是被卷入更大的因果结构之中。也正因如此,所谓“独立的个体”在斯宾诺莎这里始终只是相对意义上的说法,而不是绝对本体论意义上的自足者。


命题29(Prop. 29):在自然中没有任何偶然之物;一切事物都由上帝本性的必然性被决定,以某种确定方式存在并行动。


命题29可以看作世界观成立的结论性起点。依照命题16、26、27、28联合理解:自然中的一切事物,无论存在还是行动,都已经处在必然的因果秩序之中。


因此,所谓“偶然”,并非事物的行为或状态没有原因,又或者是可以有不同的可能性(如平行时空,如果是偶然,便可以可能有不同结果);而只是因为我们还没有认识到它背后的原因链条。就自然本身而言,没有任何东西是脱离因果秩序、随机发生的。一切都由上帝本性的必然性所决定,并且以一定方式存在、行动、产生结果。这也就是斯宾诺莎决定论在第一部中的集中表达。

命题29是前面全部推进的集中总结。到了这里,斯宾诺莎才将此前关于实体、属性、样式、内在因、永恒、因果链条的讨论,一次性收束为一个明确结论:自然中并不存在偶然。 对斯宾诺莎而言,一切事物都处在决定之中:它为何存在、为何如此存在、为何如此行动,都有其原因,都能被追溯到上帝的本性及其展开秩序之中。


到此,斯宾诺莎的决定论成形。所谓“一切都被决定”,并不是在说世界因此变得固化,一切都被事先决定或是被动的行为,其实际表达的是:没有任何事物能够脱离存在的整体秩序而独立成立。 有限者不能成为自身的根基,也无法在概念与存在上自足,所谓偶然也只是认识不足之下的名称,整个世界并非一个随机产生的事件集合,而是一种必然的秩序展开。


我们为何会觉得自己有选择

让我们继续看从命题30-33中斯宾诺莎如何将精神,或者说心灵这一在常规哲学概念中的特殊存在嵌入因果秩序之中。


命题30(Prop. 30):无论是有限的理智还是无限的理智,都只能把握上帝的属性以及上帝的样式,而不能把握别的任何东西。


依照命题15、16、29推论,理智所能把握的对象,也不可能超出”上帝“这一秩序之外。换言之,理智无论认识什么,所认识的都只能是上帝属性之中的展开样式,而不是某种独立于上帝之外的对象。因此,理智所面对的并不是一个独立于上帝之外的世界,而始终是上帝本性展的秩序与样式。面对对象既然不能脱离上帝,那么认知对象的理智也就不能把握脱离于上帝的事物。


这一命题的重点,在于把“存在的秩序”与“认识的秩序”接上。世界既然不在上帝之外,知性也就不可能认识一个脱离上帝的对象。也就是说,认识并不是如超越于上帝之外的客体面对上帝,而是在上帝之中把握上帝属性及其样式的展开。


命题31(Prop. 31):无论是有限的理智还是无限的理智,如意志、欲望、爱等一样,都属于被产生的自然,而不属于产生自然。

依照命题30,我们了解到理智并非一个脱离秩序的超越性元素,而同样位于这一秩序之内。若把理智归于“产生自然”,那么它就会被视为上帝本性自身的一部分,甚至被抬升为构成实体本质的层面;但这显然不符合前文对于属性与样式之区分。因此,理智、意志、欲望、爱这些通常被人看作心灵核心能力的东西,并非是上帝的属性本质,而属于样式世界内部的展开,也就是属于“被产生的自然”。

这一命题要否定的是人们对理智和意志的特殊情节。通常我们会觉得,理智和意志仿佛高于自然秩序,像一个可以以自我规定影响自然的元素;但在斯宾诺莎这里,也只是自然展开中的样式而已。


命题32(Prop. 32):意志不能被称为自由因,而只能被称为必然因。


依照命题31,意志并不属于“产生自然”,而属于“被产生的自然”。既然如此,意志就不是某种能够自我秩序、独立行为的起点。它既然属于样式秩序内部,那么它本身也必然处于因果链条之中,而不能脱离这一秩序成为自由的第一原因。


也就是说,意志之所以如此活动,并不是因为它具有一种独立于一切原因之外的任意能力,而是因为它自身同样被决定、被规定,并在既有秩序中发挥作用。因此,它只能是必然因,而不是自由因。

这一命题颠覆的是通常意义上的“自由意志”观念。斯宾诺莎并不是否认人会判断、会选择、会下决定,而是否认意志能够脱离因果秩序,成为无根据的自由源头。意志不是因果链条的破口,而只是因果链条在心灵层面的表现。


命题33(Prop. 33):事物不可能被上帝以别的方式产生,也不可能以别的秩序被产生,而只能如它们实际上所被产生的那样被产生。

依照命题16、29、32推论,事物不仅已经被决定如何存在与行为,并且其存在和行为的秩序与关联也是因果链条中的必然。换言之,所谓“感知上的自由选择”并不是事物本身所保留的真实可能,而只是人在未能把握全部原因时所形成的想象。事物之所以如此,不仅是结果如此,连其展开方式本身也是必然如此。

这一命题是对“可能”与“偶然”观念的彻底拔除。斯宾诺莎并不是说人不能设想别种情况,而是说那种“本来可以是别样”的想法,并不对应事物本身的真实结构。所谓另一种可能,更多只是认知上的空缺,而不是所谓可以真实存在的情况。


个体的存在与自由如何在必然中体现

这一小节我们将走过命题34-36,了解上帝本质的展开在现实性世界的体现。并且这种体现如何与我们所感知的现实世界和谐。


命题34(Prop. 34):上帝的能力就是上帝的本质本身。

依照命题16、20,我们已经了解上帝的本质包含存在;属性属于上帝的本性,属性也是最基本的本质;并且在前文的论证中,我们也了解了上帝是唯一实体并且自因。所以说,上帝并不是先作为某种存在之后再拥有属性或者说能力。如果上帝的属性或是能力是附加之物,那么属性与能力之间就会出现区分,上帝也就不再是在概念与存在上自足、自因的存在。


因此,在斯宾诺莎这里,上帝之所以能够产生万物,并不是因为他拥有某种外加的力量,而是因为他的本质(属性)本身就是无限的展开,在现实层面的展开。上帝的本质并不静止,本质自身就意味着能力;能力也不是本质之外的工具,而是本质的现实体现。也正因如此,上帝的行为(秩序展开),不是超越本性后的结果,而正是本性自身的展开。

这一命题展现了在斯宾诺莎世界观中“本质”与“能力”的同一。上帝不是“有能力的实体”,而是其本质本身于现实体现为能力。这样一来,自由就不再意味着脱离本性,而恰恰意味着:越是完全依其本性而行动,就越是自由。上帝的本质、能力与行为在这里是统一的。


这里再回顾一下斯宾诺莎对于自由的定义:某物被称为自由,当且仅当它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并仅由自身所决定行动


命题35(Prop. 35):凡我们设想处在上帝能力之中的一切,都必然存在。


依照命题34,上帝的能力就是上帝的本质本身。因此,凡真正包含在上帝能力之中的东西,就不可能只是某种尚未落实的“可能”,因为上帝的能力并不是一种可以实现也可以不实现的“可能性”,而是其本性自身在现实秩序中的展开。换言之,本性的表达并不是悬而未决的,而是在必然结构中的展开。再结合命题17及其推论可知,上帝是自由的,但这种自由并不意味着在多种可能之间任意选择,而是仅由其自身本性而行动,并由其本性必然推出结果。由此,若某物确实处在上帝能力之中,那么它就已经包含在上帝本性的必然展开之中,也就必然存在,而不只是“可能存在”。


因而,斯宾诺莎实际上在这里重新定义了“可能”的使用。对于有限存在者而言,我们常把“可能”理解为一种尚未实现、也许会实现的状态;但在上帝本性的层面,并不存在这种有能力但悬而未决的状态。凡属于上帝能力之内者,都会由上帝本性必然地推出。换言之,在上帝那里,能力并不指向未定,而直接指向现实。


也正因此,自由并不是保留别种可能,而是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与行动。所谓“可能”更接近有限认知中的表达,而不是上帝本性的真实状态。


命题36(Prop. 36):凡存在之物,必有某种结果从其本性中推出。


结合命题34与35可以看出,上帝的能力就是上帝的本质本身,而凡处在上帝能力之中的东西都必然存在。所以,于世界中存在者作为秩序结构中的存在都不是静止,而是会在秩序结构之中依照其本性推出结果。若某物存在,却完全不能产生任何结果,意味着它并不与他物有所关系,也意味着处于秩序之外,这与前文提到的一切在上帝之内以及样式不能自足冲突;在现实意义上也无法具体体现这一概念,或者只能是一种空洞的概念。


因此,我觉得斯宾诺莎在这里想表达的是存在与秩序结构中体现的因果不可分离。 一个东西之所以存在,正意味着它由上帝的本性展开,也意味着它的本性来自于上帝,这种本性并非只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在展开的秩序结构中现实地表现为某种原因、某种结果或某种因果效力。所以此时斯宾诺莎对于现存事物的描述是,存在者于秩序结构之中必有其来自本性的原因,也必有其本性的现实体现。

这一命题为斯宾诺莎世界观对于自由在现实的理解奠定基础。所谓自由,不是能不能脱离因果链条,而是行为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出自自身本性。对上帝而言,这一点是绝对成立的;对有限样式而言,这种自由则表现为一种程度差异:越能从自身所理解、所整合的本性中行动,就越少只是被动地受外物牵引。这个意义上,自由并不是逃离必然性,而是在必然性之中,使行动越来越出于自身本性,而非他者引动。


总结

通过本文,我们已经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斯宾诺莎世界观中“自由”“可能”“必然”这些概念的真正位置,也能看到:世界的因果秩序,如何在“唯一实体”的框架得以可能。


更重要的是,斯宾诺莎所解决的,从来不只是某一个神学问题,而是人类理解世界时难以避免的冲动:在因果断裂处寻找超越性,在未知面前虚构外部依据,在无法承受现实结果时,把“本来可以不同”当作安慰自身的出口。很多时候,我们之所以执着于“可能”,是因为我们还不愿意放弃一种更容易自我抚慰的解释方式。我们把心灵、意志,甚至后悔本身,当作某种能够脱离现实秩序的例外位置,仿佛只要保留“本来可以不同”的想象,就还能替已经发生的一切留下一个出口。


但斯宾诺莎恰恰切断了这一幻想。

在他这里,自由不是脱离因果,也不是模糊必然。自由只意味着一件事:某物越是仅由自身本性而行动,它就越自由。也正因此,所谓“可能”更多只是有限认知下的局限,而并非世界本身的真实结构。所以,我觉得斯宾诺莎在Part1最震撼的地方是传达了一种直面现实思辨:世界没有偶然留下的缝隙,也没有自由意志模糊的可能性。我们必须在必然之中理解存在,也必须在必然之中重新安置自由。


下一篇作为 Part 1 的收尾,我将不再继续逐条梳理命题,而会转向斯宾诺莎的“必然”“自由”等概念,与当代哲学思潮展开结合与讨论,并尝试将其进一步投射到现实问题之中加以理解。并且回应一个我觉得很重要的地方,关于作为存在者是秩序展开中的必然时,我们又如何成为自己想成为的模样?这种变化是否与斯宾诺莎的世界观冲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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