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Part1——总结思辨
本文以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为中心,围绕唯一实体、样式、时间、同一性、必然与自由等问题,尝试在现代视野下重新理解其体系的解释力与主体意义。
引言
本文是对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的一次总结与思辨。我试图从自己的视角出发,揣摩斯宾诺莎为何要构建这样一套体系:他为什么要以几何学的方式处理存在问题?又为什么要以“唯一实体”作为全部展开的起点?进一步说,在今天的世界观之下,这一体系是否仍然具有解释力?本文将以斯宾诺莎的基本立场为参照,结合现代经验与理论视野,对其作出一定的反思。
体系的有效性
首先,在我看来,斯宾诺莎以几何学结构来构建《伦理学》第一部分,并不仅仅是在模仿数学的演绎形式,也是在试图重新呈现世界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秩序。我们所接触到的现实,往往显得浑然一体:它既充满差异与变化,又呈现出某种深层的联结与协调。世界并非杂乱无章地堆积起来的事物集合,而更像是一个彼此关联、相互规定的整体。
当然,人们也可以从不同的视角中对这种整体性作出解释。比如,我们可以借助阴阳五行的框架来理解自然事物之间所谓的相生相克,但这种理解终究只是某一种解释视角,是人以特定概念方式对自然关系所作的把握,而不是自然本身无条件地向我们显现出来的最终结构。
正如“水火不容”这一表述所传达的意义,我们既可以将其理解为自然事物之间的对立与相克,也可以将其理解为不同存在者在相互关联中所生成的意义结构。若从更严格的层面来看,水与火并非简单处于彼此湮灭的关系之中,而是处于一种相互规定、相互显现的关系之中。以现代科学的视角而言,火焰可以被水熄灭,但这一过程并不意味着某种绝对的“消失”,而是意味着状态的转换、能量的传递,以及关系结构的重新组织。
这种结构重新组织的图景可以被斯宾诺莎样式间依赖他这理解自身所包容。
如果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自然事物总是以某种形式(样式)显现,并被我们的意识所接触。它们在庞大的世界关联中不断变化,而这种变化并不意味着个体以自足的方式永恒存在。
按照斯宾诺莎的理解,样式并不是独立自存的实体,而是实体属性之下的具体样态。因此,样式的变化也并不局限于某一种可感知形态的消失或生成,更涉及其在整体关系网络中的位置转移与因果重组。
换言之,样式并不是孤立之物,而是在因果秩序中被规定、被联系、被转化的存在。正如水火相遇时,水可以被蒸发,火焰可以被熄灭,但温度仍在传递,过程仍在延续,先前存在的痕迹也会以新的方式被纳入后续的节点之中。
我个人觉得,以全面性及有效性的角度而言,斯宾诺莎的世界体系能够很好的重新显现现有世界所呈现的状态。
样式的世界如何发展
我始终对世界的发展方式与运动状态感到好奇,而在阅读《伦理学》第一部分时,这种感受尤其强烈。斯宾诺莎在规定“唯一实体”时,实际上是在用规定的方式回答本体论的根本问题:世界何以存在,并且为何能够作为一个统一秩序而展开?在我看来,这种方式并不是要做到无懈可击,而是在采用一种极具效率的方式向前推进。
通常而言,我们理解事物的发展,总会诉诸“开始”与“结束”的观念。然而,这种观念首先是从人的有限经验中生长出来的。我们总是在自身的感知尺度、生命尺度和叙事尺度中理解世界,因此很容易把局部经验中的起止结构,投射为世界本身的绝对结构。这是我们无法逃脱的局限性,正如“于个体而言,世界存在于意识之后。“
就像我们难以在单一视角中完整把握一个三维结构,只能通过不断整合不同角度的显现,形成对其整体的概念。可是,这种整体把握依然不是对象自身的完整显现,而只是我们在认识条件下所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构造。
由此,问题便出现了:我们是否应当反思“开始”与“结束”这些概念本身?如果一切都需要一个起点,那么这个起点自身又从何而来?无限回退的问题正是在这里出现的。某种意义上说,斯宾诺莎正是试图通过“实体必然存在”的方式,在规则层面终止这一追问,把本体论上的无穷追溯封闭起来。至少在我看来,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因为它并不是随意中断问题,而是在逻辑上为世界整体提供一个不可再外求的根据。正如我在前几篇一直提到了,你是否接受斯宾诺莎的定义?一旦接受,就不能在继续推进的过程中再去质疑地基。这种合理,并非是规定了合理并且由于不可证伪而附和,我是觉得,在此规定之下,这个系统在感知上与我们可以意识到的世界几乎一致。
在斯宾诺莎那里,我们所处的世界并不是若干彼此独立事物的外在拼接,而是实体属性之下展开的样式总体。在这一总体中,一切事物都处于相互关联之中,犹如一个巨大的关系网络。于是,一个问题自然会被提出:这个网络是否有一个时间意义上的起点?在斯宾诺莎看来,并没有。因为实体不是某个时刻开始存在的东西,样式的生成与关联也不是在一个绝对外部条件中被“启动”的。世界并非先有一个空白,然后再逐步被填满;相反,存在本身就是秩序的展开,而不是秩序之后才附加的结果。这一点,也确实对应着我们对世界的某种深层经验:我们面对世界时,总已经身处其中,而不是站在它的起点之外观看它如何开始。
我觉得模糊掉 “起点”、“终点”的这种线性时间概念,是对于局限性的反思与敬畏。
时间、变化与同一性
进一步说,过去与未来这样的时间区分,很大程度上是我们的主体经验对世界流变所作的组织方式。时间是否真如我们所经验到的那样线性流逝,抑或只是某种切片式的结构,这本身仍然是一个极其困难的问题。但至少可以说,我们关于时间的直观,并不必然等同于存在本身的最终结构。
在这里,我会想到忒修斯之船的问题。即便构成船只的材料不断更换,我们仍倾向于说,它在某种意义上还是“原来的那艘船”。那么,究竟是什么在变化?又是什么使我们仍然能够谈论同一性?在我看来,变化的首先不是某个孤立事物所拥有的绝对本质,而是它在关系网络中的组织方式、构成方式与功能位置。
事物总是在关系中显现,也总是在关系中变化。就这一点而言,世界中并不存在完全静止不变的样式;一切样式都处于变化之中。
不过,如果一切都在变化,我们为何仍然能够谈论连续性、身份或主体性?在这里,我愿意提出一个带有延伸性质的看法:尽管斯宾诺莎在《伦理学》第一部分中并未直接以现代意义上的“主体性”概念展开讨论,但如果我们把样式理解为在实体属性之下被规定的存在方式,那么某种连续性的根据,或许并不在于经验材料本身始终不变,而在于一个样式在整体秩序中的规定方式尚未断裂。也就是说,只要一个存在者仍然以某种连续的方式维持其关系结构、功能样态或因果位置,我们就仍会把它理解为“同一个”存在者。
因此,我会如此描述,变化并不自动摧毁同一性,同一性也并不意味着绝对不变。有趣的是,样式如何在持续变化中保持某种连续的秩序。若从这一角度看,我们的躯体固然可以分离、替换、转化,但一个样式曾经具有的意义,并不会凭空消失,而会在后续的关系网络中以新的形式被保存、转译或继承。存在并不是某种静止的占有,而更像是关系中的延续与转化。
必然与自由
在斯宾诺莎的体系中,万事万物的发生都具有必然性。我们在经验中所感受到的偶然、随机与选择,更多是由于我们无法充分把握其原因链条,而不是因为世界本身真正存在某种脱离因果秩序的“偶然”。
这一点听起来似乎相当残酷,但斯宾诺莎并不是一位机械决定论者。因为在他的体系中,必然性并不单纯意味着被动承受;相反,对必然性的理解本身,反而为个体留下了一种特殊意义上的自由空间。这里所说的自由,并不完全是斯宾诺莎定义下的“自由”,而更接近我们日常语境中所说的:一个人能够逐渐把握自身、减少盲目受制于外物的状态。
至少就《伦理学》Part1来看,斯宾诺莎并不是在用“必然”去限制自由。他所否定的,并不是一切意义上的自由,而是那种仿佛可以脱离原因、凭空开始行动的自由意志。按照他的体系,万物作为样式而存在,并在整体秩序之中相互关联、相互规定。由此看来,人并非一个孤立的起点,我们的一切行动也无法完全出自自身本性。作为样式的我们,往往会因为其他样式的牵动而行动,因此我们并不自由。
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只能被动地卷入与他者牵拉的网络,斯宾诺莎仍为人的主动性保留了余地。作为具有意识的样式,我们并非只能被动的被推动,而是具有能够理解与把握自身本性的可能。若以上帝而言,“上帝仅由其本性之必然性而行动”,因此他是自由的;那么对于人来说,我们的行动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出于自身本性,而不是单纯出于外物的推动。
人的局限性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像实体那样绝对自由,但我们仍然能够通过认识自身与认识原因,逐渐提高行动的主动性。
意识,或者更准确地说,思想作为我们能够把握到的属性之一,使人具有一种独特的能力,即认识自身。人并不是脱离关系而存在的孤立个体,我们总是在与他者、与环境、与现实秩序的联系之中形成对自己的理解。
在斯宾诺莎的体系中,样式“依赖与他者的关系而建立对自身的理解”,是有启发性的。这与社会学对人的理解具有一致性,我们生长于特定环境之中,必然受到环境塑造;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并非完全不能反过来塑造环境。关键就在于,我们是否能够逐渐看清自身所受制约的方式,并以更充分的理解去重新组织自己与他物的关系。
因此,斯宾诺莎的“温柔”体现在,他并没有把人理解成纯粹被推动的齿轮,而是指出,人能够在必然性之中争取更高程度的主动。不是逃离必然,而是理解必然;不是幻想一种无根据的任意选择,而是在原因之中逐渐使自身的行动更接近自身本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并非一种粗糙的机械决定论者。
从个体的经验视角来看,事物似乎总是带有随机性,因为我们只能在局部处境中感受各种力量的牵引,难以看到其全部根据;但如果试图用一种“上帝视角”的方式去理解,我们又会发现,这些看似随机的事件其实仍然处在必然秩序之中。随机性更多是一种认识上的有限,而不是存在论上的断裂。
不过,即便如此,我仍然认为,作为个体的我们依然不能以 “个体的局限性”与“万事皆有原因”为理由,取消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与之相反,责任在这里并没有消失,而是获得更稳固的基础:一个人之所以陷入被外物牵引的状态,往往正是因为他对自身、对他者、对关系网络的理解仍然不足。
若我们没有主动去理解,也没有主动去改变关系结构,那么那些由牵拉所造成的结果,虽然在整体秩序中是必然的,但对于主体而言,依然不能被轻易推卸为“与我无关”,我想斯宾诺莎也会赞同我的说法。
当然,这里的责任概念,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传统道德或法学意义上的自由责任,而更接近一种存在论与实践意义上的责任:你必须为自己如何理解自身、如何组织自身与世界的关系负责。正因为如此,在斯宾诺莎式的必然性之中,主体的自由并未消失,而是被重新安置;主体的责任也并未削弱,反而因为不再依赖虚幻的任意性,而显得更加稳固。
结语
我们在宏观超越视角上理解必然,在个体无法全面把握的牵扯中理解自身。当逐渐明晰那些牵扯并与之主动的相互关系,我们就在这种必然中找到了自由;把握自身出于本性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