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Part1——定义、公理与存在结构
本篇作为系列导论,将澄清《伦理学》的几何式结构及核心概念,说明定义、公理与命题在体系中的功能,为后续关于实体与绝对无限的推导奠定基础。
斯宾诺莎的著作伦理学《Ethics》是现代哲学的中诸多学派理论的开山祖师,如本体论,实体论,伦理观,对于”神“的解读,”自由“的重新定义,都对后来的哲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对于喜好哲学的朋友,或是研究人员这都是不可不提的一本思想薄。本人并非一个专业的学者,但受过一定的系统性哲学教育。我也大胆想要去解读与拆解这一本巨著。
本文并非是一篇学术论文,因为那样的压力过于庞大,或许我需要字字珠玑,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份拆解不具有逻辑的严谨与措辞的考究。如果内容中有谬误欢迎指正讨论。
这个系列将会拆解完整个《伦理学》的内容,预计约为20-30篇内容。
如果你对此感兴趣,那么静下心,泡杯茶,接着往下看吧。
引言
《伦理学》是采用一种几何式结构书写的书,它并不像一般的哲学书籍是大段的陈述,而是以,定义,公理,命题,推论的方式去进展。这赋予《伦理学》无与伦比的逻辑美感,但也让内容理解变得颇为晦涩。正如现在许多广为流传的斯宾诺莎的观点并非直接存在于书中,而是层层逻辑推导的隐藏观点。
我会尽可能的将一些推论观点,与其相关的定义,公理,命题等等一同阐述。
所以在此之前,我们需要对何为,定义,公理,命题等等具有清晰的概念。否则将难以理解,斯宾诺莎的理论是如何构建的。
术语理解
定义(Definition,Def.)
在日常语言中,“定义”通常被理解为对某一词语的解释或诠释:它帮助我们在既有语境里把握一个词的常用含义。然而在几何式(more geometrico)的论证体系中,定义并不承担这种“解释”功能。它更像是一种规则性的规定:不是去复述日常语义,而是为某个概念划定其可被使用的方式与边界,从而使后续推理能够在同一套概念坐标中进行。
通俗地说,这类定义并非告诉你“这个词在生活中通常是什么意思”,而是在说:“在本体系里,我们将以如下方式构造并使用这个概念。”因此,定义不是对语言习惯的追随,而是对概念结构的设定;它规定的是一种本质性的框架——即概念如何成立、如何被理解,以及它在推理中允许(或禁止)哪些延展。由此可见,定义本身就是体系的起点:它提供了后续演绎得以发生的最小结构条件。
(此处注意:因此许多的哲学内容,并不能以日常语言的释义去理解,否则将产生偏差甚至曲解。)
正因为如此,定义往往携带某种“隐含的展开”。一旦一个概念以特定方式被构造出来,它就会在逻辑上排除其他超越该构造的解读:任何脱离文本规定、试图以外部语境或个人经验去“重新诠释”定义的做法,在几何式体系中都不具备效力。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只有当读者接受斯宾诺莎所给出的定义,整套推导才有继续推进的可能;若拒绝这些定义,后续命题并非“可以另作理解”,而是从根基上失去成立条件——这座逻辑大厦在严格意义上便无法被建造。
之所以必须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斯宾诺莎的许多定义具有某种“生成性”。所谓生成性,并不是指定义提供了更多修辞上的阐释,而是指:定义不仅规定概念的含义,同时也在其构造方式中预置了可被推出的必然结论。换言之,某些前提并非在后文额外添加,而是已经内嵌在概念的构造之中;因此,读者一旦承认该概念的定义,便也在逻辑上承认了由此定义所必然导出的若干结果。斯宾诺莎的体系之所以“严厉”,恰恰在于这种从定义内部生长出的演绎链条:它要求我们要么接受这一套构造并顺势推演,要么就必须在起点处明确拒绝,而不能在接受起点的同时随意否定其必然后果。
公理(Axiom,Ax.)
在《伦理学》中,“公理”往往比“定义”更不易被理解,原因在于:它并不总是符合我们的日常直觉,甚至在某些地方显得“反常识”。然而,从形式上说,斯宾诺莎的公理与欧几里得几何中的公理属于同一类型:它们是无需证明、但被直接承认为真的基本原则。公理并不是“随意假设”,而是推理体系得以启动的最底层支点,一种在体系内无需再深入溯源即可被设定为成立的命题。
以几何学为例,直线公理:“过相异两点,有且仅有一条直线。”,被作为几何的根基之一。这类命题并不依赖更基本的定理来证明;相反,它们承担的是“使证明成为可能”的前提条件。就像定义规定概念的使用方式一样,公理决定推理的最小规则(或者说单位):只有在承认公理有效的前提下,进一步的演绎推导才有意义。
斯宾诺莎将公理用作逻辑推理的框架。例如:“每一事物要么在自身中,要么在他物中。”这一表述呈现为一种排中式结构:它要求我们用二分方式来把握存在的归属条件,从而使后续论证可以在清晰的分类与依赖关系中推进。
当然,我们完全可以提出异议:比如借助量子力学的类比,设想某些对象并非严格落入“在自身中/在他物中”的二分,而处于某种“未被确定的叠加态”,其归属取决于观测结构。但一旦引入这种思路,上述公理的推理将失去根基,以至于后续推理不再能够成立。
因此,在阅读《伦理学》时,关键并非“公理是否符合现代直觉”,而是要先明确:斯宾诺莎是在什么意义上、以什么功能来使用公理——它是体系运行的前提条件,而非经验世界的描述性结论。
命题(Proposition, Prop.)
“命题”相对容易理解:它是在定义与公理之上,经由严格逻辑推导而得到的结论。通俗的说,命题是在当前体系内的必然结果。诸多广为流传的斯宾诺莎的观点都是命题,比如“上帝是无限的”,“上帝必然存在”,“一切个体以某种方式在上帝之中(作为样式)”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举例命题的成立条件仅在当前讨论体系的内部有效,换言之,必须先接受以上的公理和定义才有效。这也是许多时候哲学争论会演变为立场之争,因为从一开始的对话体系就不同。
证明(Demonstration, Dem.)
“证明”指的是命题得以成立的推导过程本身。《伦理学》中的证明通常展示:如何从定义、公理以及已证命题出发,一步一步推出新的命题。这里的核心要求是严格性:每一步都必须有可追溯的依据,不允许任意跳跃,也不允许仅凭经验直觉或心理感受来补足逻辑缺口。
也正因为这种严格性,许多哲学家或许会拒绝斯宾诺莎的某些前提(比如定义或公理),但往往不会否认其论证所呈现出的形式美感:体系像几何那样环环相扣,拒绝它必须从源头拒绝,而不是在中途“挑结论”。在斯宾诺莎的框架中,真理与逻辑必然性高度同构:真理不是外在检验的结果,而是内在可演绎性的显现。
正如黑格尔所说:
“To be a philosopher, one must first be a Spinozist.” —— Hegel,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Vol. III (on Spinoza)
若要成为一个合格的哲学家,必将先成为一个斯宾诺莎主义者。
“Spinozism is acosmism.” ——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斯宾诺莎主义是一种“无世界”论。
推论(Corollary)
“推论”是从某一命题直接派生出的附加结论,通常不需要额外复杂证明。它可以理解为:命题的“自然延伸”或“立即后果”。推论往往较短,但它的作用很重要:它把一个命题的含义向外展开,帮助读者看到该命题在体系中“还能推出什么”。
附释(Scholium)
附释,可以作为举例说明,是对于命题的具体案例解读。命题作为一种理性结构相对比较抽象,而附释将其与现实中的具体案例进行链接方便更好的理解,也承担着澄清误解的作用。
结构层级展示
定义 → 公理
↓
命题
↓
推论
↓
附释实体与自足
实体、样式、自因
这里我们先从斯宾诺莎对于“实体”概念的构建及其自足性开始讲起。在《伦理学》的定义中,“实体”被规定为:“在自身中并通过自身被理解之物。”这一定义意味着,实体是一种完全自足的存在:它既不依赖他物而存在,也不依赖他物而被理解。
与之相对的另一概念是“样式”(modus)。样式被定义为“在他物中并通过他物被理解之物”。因此,样式的存在与可理解性均依赖于他物。实体与样式的根本区别正在于此:前者在存在与认识上是自足的,后者则在存在与理解上依赖他物。
在详细说明实体的概念之前,还需要引入一个极为关键的定义,即“自因”(causa sui)。这一概念在第一部定义一中被提出,斯宾诺莎将其规定为“其本质包含存在之物”。“自因”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存在规定,它并非具体对象,也不是附属于某物的性质,而是一种关于存在方式的本体论界定。
通俗而言,“自因”意味着某种存在不依赖外在原因,其存在不是由他物赋予,而是内在地包含在其本质之中。因此,在《伦理学》的理论体系中,“自因”构成一种存在的根据。正如我们此前在讨论“定义”时所强调的,这里的规定并非经验性描述,而是概念构造的起点。一旦承认“自因”这一存在方式,便意味着承认某种存在可以在本质上自我奠基。
实体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展开的:若某物在自身中存在并通过自身被理解,那么它就不可能依赖外在原因,其本质必然包含存在。(这是实体、自因、及A7公理结合推出的命题,后续会详细解释)
接下来,我们继续深入“实体”的含义。何谓“在自身中并通过自身被理解”?通俗地说,就是一个存在,其存在与理解上均不依赖任何外在对象。它的存在不以他物为条件,它的概念也不以他物为前提。这里有一个需要特别小心的概念。在上述,我们描述了实体为一种存在于理解自足的对象(即不依赖于他者而存在,也不依赖他者被理解)。但这里如果我们以单独的”实体“概念去理解,此刻还没有建立实体真实存在的必然性。所以,这也是为何”自因“需要被单独定义的原因,以引出上述以实体展开的命题。
在较为抽象的层面上,这意味着一种彻底的自足性:在思维中构想它时,不需要借助其他存在作为前提;它既是存在上的自立者,也是认识上的自足者。这里的“自足”并非指经验上的孤立,而是逻辑与本体论层面的独立。
这种理解或许难以在日常经验中直接把握,因此可以通过一个逻辑上相反的案例加以说明。
设想面前摆放着两个完全相同的球体。如果仅凭它们自身,我们无法在概念上给予它们区分。它们之所以成为“两个”,依赖于空间位置;它们之所以被辨识,依赖于与其他对象的比较关系。即便是形状、光泽或颜色等性质,也只有在与他物对比时才获得意义。
换言之,这些球体的存在方式与可理解性都依赖于他物:它们在关系中存在,并在关系中被区分。这正是斯宾诺莎所谓的“样式”——一种在他物中存在、并通过他物被理解的存在方式。
相对而言,实体则不同。实体不通过外在关系获得其存在或概念;它不依赖比较、区分或位置而成立。它不是在众多事物之中占据一席之地,而是作为存在的自足根基而被思考。在这一意义上,实体只能被理性构思,而不能以经验对象的方式被把握;它并非某种个体事物,而是一种自我奠基、自我规定的存在。通俗的来说,实体无法如我们日常所见到“样态”,如一棵树,一个物体一般被我们当作一种经验的对象区分,感知。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认识到它,从斯宾诺莎的世界观中,这是一种可以被理性观念所理解的事物,否则我们无法给予定义描述,但同样的我们无法具体的把握。
属性、有限、上帝
那么何谓属性呢?在上一小节中,我们提到过“性质”这个词。在日常语言中,“性质”通常用来表述一个对象较为根本的固有特性。例如,“水利万物而不争”是在描述水的某种性质。在日常语境中,“属性”与“性质”往往可以互换使用,但在斯宾诺莎的体系中,这两者必须严格区分。
我相信你通过上一节已经理解了什么是样式。正如我们自身作为一个人,在斯宾诺莎的系统之中便可以称之为一种样式,因为我们的存在与理解依赖于与他物之间的关系。我们并非“在自身中被理解”,而是在关系结构中被界定。因此,严谨地说,一切如我们一般的样式所包含的特质,都只能被称为“性质”,而不能称为“属性”。
属性是一种更为根本的概念。在《伦理学》第一部定义四中,斯宾诺莎指出:属性是理智所把握的、构成实体本质之物。换言之,属性并非附加在实体之上的偶然特征,而是表达实体本质结构的方式。作为样式,我们并不“拥有”属性,而是在某一属性之下被表达。我们无法成为属性本身,但可以通过属性所表达出的样式,对属性形成一定的理性理解。
在斯宾诺莎的系统中,属性不仅构成实体的本质表达方式,也构成我们所理解世界的根本结构。
如果你接触过康德的哲学,或许会想到“先验结构”的概念。康德认为,人类知识之所以可能,是因为经验世界以某种先验形式被组织。然而,这种类比必须谨慎使用。斯宾诺莎的“属性”并不是认识主体施加于世界的形式,而是实体本质自身的表达方式。属性不是主观构造,而是存在结构本身。
更具体地说,属性是一种我们可以在理性层面加以把握,但无法穷尽的存在维度。实体具有无限属性,而人类仅认识其中两种:思维与广延。属性因此既是实体本质的表达方式,也是样式得以呈现的根本条件。
为了进一步推进斯宾诺莎的完整一元论结构,“有限”这一概念被引出。其基本定义为:“凡是在其类别中能够被另一同类事物所限定者,称为有限。”
在此处需要特别注意,不同的属性并不属于同一类别。换言之,思维属性与广延属性之间不存在同类关系,因此也不存在相互限定。属性之间不发生因果作用,但它们在实体层面具有同一性,是同一实体在不同表达方式下的展开。这一点对于斯宾诺莎整体的一元论结构具有关键意义。
通俗地说,属性各自展开其因果秩序,但彼此之间并不发生因果作用。这也直接关系到斯宾诺莎如何回应笛卡尔的二元论难题。笛卡尔通过松果体来解释身心互动,而斯宾诺莎则在结构上取消了身心之间的因果交互:思维与广延在各自属性中展开因果链条,却在结构上保持同构。因此,身心统一并非因果互动,而是结构上的平行一致。(这一部分将在后文展开。)
“有限”的定义在《伦理学》中并非偶然。它首先确立了“界限”作为存在结构的基本形式,而“绝对无限”正是在这一结构框架中,通过对“可被限定”这一条件的否定而获得其概念地位。有限意味着可被同类限定,那么与之相对的,无限便意味着不受同类限定。“有限”的定义决定了斯宾诺莎系统中的结构界限,给定了《伦理学》系统中的“极限”概念。进一步的,斯宾诺莎区分“在某种意义上无限”与“绝对无限”,前者是在某一类别中无限,后者则是在所有属性维度上无限。
因此,“绝对无限”并非数量意义上的无限,而是不受任何同类限定的存在。这个概念直接引向斯宾诺莎最核心的部分——“上帝”。
在斯宾诺莎的定义中,“上帝”是“由无限属性构成的绝对无限实体,其中每一种属性都表达永恒且无限的本质。”
当我们在斯宾诺莎的体系中理解“上帝”这一概念时,必须摈弃传统神学意义上的人格神观念,而仅依据其定义来理解。上帝不是超越世界的创造者,而是作为绝对无限实体存在。它在自身中存在,并通过自身被理解;它的本质包含存在;它在所有属性维度上无限。
定义中的“永恒”并非指无限长的时间延续,而是指存在的必然性——即其存在从其本质中必然推出,而不依赖于时间或外在结构。在这一意义上,从上帝的定义本身即可推出“自因”的结构:其本质包含存在,因此其存在不依赖于他物。
小结
在本篇中,我们尚未进入《伦理学》第一部的具体命题推导,而是首先停留在阅读方式与概念结构的澄清上。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斯宾诺莎的体系并非可以通过摘取结论来理解;它是一座自下而上构造的逻辑结构,若忽略定义与公理的功能,便无法真正把握后续命题的必然性。如果仅仅摘取结论,便犹如空中楼阁,一个完整的哲学世界观需要透彻的理解其所处的根基。
我们首先明确了“定义”在几何式体系中的规定性角色——它不是对日常语义的解释,而是对概念结构的设定;随后梳理了公理、命题、证明、推论与附释之间的层级关系,指出斯宾诺莎如何以严格演绎的方式构建思想链条。接着,我们进入第一部最核心的几个基础概念:实体、自因、样式、属性、有限与绝对无限。
通过对“实体”与“样式”的区分,我们看到斯宾诺莎如何将存在划分为自足与依赖两种根本结构;通过“自因”的引入,我们理解了存在如何在本质中包含其存在根据;而“有限”的定义则确立了界限作为存在结构的基本形式,为“绝对无限”的概念提供了逻辑对照。在此基础上,“上帝”不再是传统神学中的人格存在,而是作为绝对无限实体,在无限属性中表达其永恒本质。
因此,本篇的目的并非证明“上帝存在”,亦非展开一元论的全部论证,而是为后续推导清理概念地基。只有在承认这些定义与公理的结构功能之后,我们才能理解为何《伦理学》第一部的命题并非随意断言,而是由概念内部必然生长出的结果。
下一篇,我们将正式进入第一部的命题链条,从“实体不可有二”到“上帝必然存在”的推导过程,检视斯宾诺莎如何在几何式结构中完成其形而上学的核心论证。
如果你喜欢我的内容,我很开心,感谢阅读。
参考文献
上文中并未表明具体在哪些位置引用了其中的内容,但正如我所说,这并非一篇学术论文,但以下确实是我的参考材料。
[1] 斯宾诺莎:《伦理学》
[2] Spinoza, Benedict de. Ethics. Translated by Edwin Curley. In The Collected Works of Spinoza, Vol. I.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5.
[3] Spinoza, Benedictus de. Ethica ordine geometrico demonstrata. 1677.
[4] Gueroult, Martial. Spinoza I: Dieu (Éthique I). Paris: Aubier, 1968.
[5] Curley, Edwin. Behind the Geometrical Method: A Reading of Spinoza’s Ethic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8.
[6] Deleuze, Gilles. Spinoza and Expressionism in Philosophy. Translated by Martin Joughin. New York: Zone Books, 1990.
[7] Bennett, Jonathan. A Study of Spinoza’s Ethics. Indianapolis: Hackett Publishing, 1984.
[8] Hegel, G. W. F.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Vol. III: Medieval and Modern Philosophy. Translated by E. S. Haldane and Frances H. Simson. London: Kegan Paul, 1896.